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台州朗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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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544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黄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7024490H。
法定代表人:查月祥。
委托代理人:徐静静,浙江杰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朗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环城南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8GRJG0L。
法定代表人:杨富贵。
申请执行人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朗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82民初4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台州朗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台州朗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50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7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台州朗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台州朗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到法院接受调查,被执行人台州朗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朗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台州朗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台州朗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台州朗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台州朗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临海市杜桥镇东方华府地下室001室、002室、003室、004室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进行了查封并进行了两次拍卖及变卖,均因无人报名购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亦不同意该不动产用于抵债。截至2022年6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鉴于被执行人台州朗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台州朗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台州朗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台州朗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54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褚秀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