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民初8441号
原告: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黄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7024490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杰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