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81执18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黄山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97024490。
法定代表人:查月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1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偿付货款本金199660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2元、执行费19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且下落不明。截止2019年8月2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81执18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主文)
审判长***
审判员濮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