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契合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13098号之一
原告:厦门契合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号十一层B区0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秋,公司职员。
被告:无创心电(长乐)大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市数字福建产业园东湖路33号8#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魏存雨,董事长。
原告厦门契合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无创心电(长乐)大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契合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契合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契合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契合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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