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5民初1077号
原告:赤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MA0MX127X8。
法定代表人:韩旭东,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该公司法人,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华街农电家属楼3号楼6单元4楼东,公司所在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西拉沐沦商业广场15号楼下。
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希辉,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信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文举,该公司经理,公司所在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嘉城新苑小区1号。
第三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55546540XA。
法定代表人:董彦龙,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该公司法人,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园丁小区十一号楼161号,公司所在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宾馆2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信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赤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鹏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