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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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425民初1589号原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街中路。法定代表人:董彦龙,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希辉,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赤峰市。被告:***,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赤峰市林西县。被告:赤峰信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嘉成欣苑小区1号。法定代表人:宋文举,公司经理。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军,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信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赤峰信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17元,减半收取4208.50元,由原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焦延军审判员闫志伟人民陪审员孙亚男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法官助理于艳艳书记员刘铠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