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信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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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25民初1589号

原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街中路。

法定代表人:董彦龙,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希辉,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赤峰市。

被告:***,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赤峰市林西县。

被告:赤峰信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嘉成欣苑小区1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举,公司经理。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军,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信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赤峰信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17元,减半收取4208.50元,由原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焦延军

审判员闫志伟

人民陪审员孙亚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于艳艳

书记员刘铠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