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5民初3926号
原告:赤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MA0MX127X8西拉木沦商业广场15号楼下。
法定代表人:韩旭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希辉,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环,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信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597339292C,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经棚镇经棚路嘉诚新苑。
法定代表人:宋文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宝,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什***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425353067390D,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环保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春,系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宝军,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赤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信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克什***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2020年10月23日,原告赤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赤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赤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红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杲丽娜
书记员 孙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