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信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信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25民初849号
原告:赤峰信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597339292C,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嘉成欣苑小区1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宝,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55546540XA,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克什克腾旗兴城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彦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克什克腾旗未来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078355266H,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克什克腾旗兴城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韩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赤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MA0MX127X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西拉木沦商业广场15号楼下。
法定代表人:韩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华,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2-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希辉,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信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未来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赤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赤峰信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信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信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690元,减半收取49845元,由原告赤峰信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瑞峰
审 判 员 姚海柱
审 判 员 邢珈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杲丽娜
书 记 员 贾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