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赤峰市自来水总公司、赤峰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t;”>民事判决书
(2018)内0402民初7170号原告:***,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富龙热力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市自来水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中段8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原告***与被告赤峰市自来水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赤峰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市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自来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政通市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赔偿原告1、被自来水浸泡的电脑、功放机、音响、冰柜等物品,及因被浸泡清洗后而无法使用蚕丝被等床上用品、地毯以及真丝衣物、真皮皮包损失20000元;2、赔偿被自来水浸泡的米面等食品损失1000元;3、被自来水浸泡的衣物、鞋、汽车坐垫、地毯等清洗费用6000元;4、对车库重新装修粉刷费用1500元;5、由于被告未及时清理车库,导致原告不能对外出租,赔偿四年的租金损失32000元;6、赔偿原告因电脑数据的丢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70000元;7、承担本案的第一次及本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份,被告自来水公司在进行地下管网改造时,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关闭了十三年的地下消防阀门突然打开,将原告车库内的消火栓冲开,将原告的上述物品浸泡毁损,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自来水公司授权政通市政施工,政通市政施工时违反了市政府印发的赤政发【2011】57号文件第35条,在没有查明情况下施工。故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自来水公司辩称,政通市政是其公司二级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此工程系赤峰市红山区政府全面小区改造项目,包括对自来水和供热管网、绿植、外墙保温等项目,并按照政府要求,安保要到位,所有消防阀门必须全部打开,以维护公共安全。其公司打开管道的管网是正常工作,打开阀门的不仅是原告一个小区。据后期了解,原告车库的阀门没有完全关闭,才导致跑水,消火栓开关是原告自行控制,因原告没有尽到维修管理义务而导致跑水,与其公司无关。其公司负责对自来水管网的改造,负责实际施工,政通市政负责对工程的指导性工作,故原告起诉政通市政,主体不适格。原告受损的事实已经过了3年了,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提交的市政府印发的赤政发【2011】57号文件第35条恰恰可以证明,其公司负责维修的是建筑墙外的管网等,建筑墙内的是由产权人负责。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存有过错,且与其损失具有因果关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被告政通市政辩称,其公司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赤峰市红山区政府对辖区内居民小区实行全面改造工程,其中自来水管网改造由被告自来水公司负责施工,并负责开通消火栓管网供水。原告居住的赤峰市××区团也在改造范围内。2015年10月份自来水公司在打开原告居住的小区消火栓管网供水时,安装在原告车库内的消火栓阀门被冲掉跑水,将原告车库浸泡。原告已在此居住13年之久。庭审中,本院向原告释明,应对跑水原因进行鉴定,原告拒绝申请鉴定。在此情形下,根据现有证据,被告施工系为开通消防管道供水,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具有侵权行为。消火栓系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应由全体业主进行管理和维护,而被告自来水公司负责接管点以外及用户建筑外墙以外的供水设备的管理和维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证明,现跑水原因不明,无法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施工所导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