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赤峰市自来水总公司、赤峰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判决书
(2019)内04民终1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蒙古族,富龙热力工作人员,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自来水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市自来水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赤峰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市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2民初7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庭审中询问上诉人是否同意对跑水原因进行鉴定,上诉人明确回复同意鉴定。可是在判决时却认定上诉人拒绝申请鉴定,导致判决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2、一审判决对证据认定错误。被上诉人承认在施工前未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打开地下消防阀门前也未按向消防栓系统安全注水的要求去查清地下消防阀门具体控制哪根管、哪个区域,确定整个消防栓系统的阀门都处于安全关闭状态下就进行注水了,证明被上诉人的违章作业,对安保工作的失职,已经对上诉人构成了侵权。3、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供水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派人去现场关闭阀门,用专用工具关闭后仍然跑水,施工人员无奈去关闭了地下消防总阀门期间的影像资料。此证据能证明供水事故发生后,上诉人车库内消防栓系统上的阀门并不能恢复到事故发生前不漏水的状态,从而说明施工方的操作不当是致使上诉人车库消防栓系统的阀门跑水的直接原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赔偿***1、被自来水浸泡的电脑、功放机、音响、冰柜等物品,及因被浸泡清洗后而无法使用蚕丝被等床上用品、地毯以及真丝衣物、真皮皮包损失20000元;2、赔偿被自来水浸泡的米面等食品损失1000元;3、被自来水浸泡的衣物、鞋、汽车坐垫、地毯等清洗费用6000元;4、对车库重新装修粉刷费用1500元;5、由于被告未及时清理车库,导致***不能对外出租,赔偿四年的租金损失32000元;6、赔偿***因电脑数据的丢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70000元;7、承担本案的第一次及本次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赤峰市红山区政府对辖区内居民小区实行全面改造工程,其中自来水管网改造由自来水公司负责施工,并负责开通消火栓管网供水。***居住的赤峰市××区团也在改造范围内。2015年10月份自来水公司在打开***居住的小区消火栓管网供水时,安装在***车库内的消火栓阀门被冲掉跑水,将***车库浸泡。***已在此居住13年之久。庭审中,该院向***释明,应对跑水原因进行鉴定,***拒绝申请鉴定。在此情形下,根据现有证据,自来水公司施工系为开通消防管道供水,不能证明自来水公司对***具有侵权行为。消火栓系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应由全体业主进行管理和维护,而自来水公司负责接管点以外及用户建筑外墙以外的供水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证明,现跑水原因不明,无法证明***的损失系被告施工所导致,故***的诉讼请求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诉讼请求。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称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适用本案。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该条例不适用本案。经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该条例规定的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措施,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主张。故对该条例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证。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2015年10月份,在居民小区进行自来水管网改造开通消火栓管网供水过程中,上诉人安装在车库内的消火栓阀门被水冲掉跑水使其车库被浸泡。现上诉人***上诉提出对于车库被浸泡所造成的物品损失应由被上诉人赤峰市自来水公司、赤峰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一审庭审中,向上诉人释明是否对跑水原因进行鉴定,上诉人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因跑水原因不明,无法确定上诉人损失的责任承担,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召日格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