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2530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赤峰东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于德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人民政府,地址正蓝旗。
法定代表人***,镇长。
我院执行赤峰东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5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人民政府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2166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9年9月26日起按日利率0.0175%计算至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4164.91元、执行费3219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额日登宝力格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乌雅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