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东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仆寺旗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东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6民初3061号
原告:***旗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郭勒盟***旗宝昌镇北郊新区1栋2排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756417433X7。
法定代表人:包刚,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志勇,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娟娟,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建设大街东段北侧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5756557534。
法定代表人:于德国,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久,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旗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旗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艳云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