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4329号
原告:赤峰翰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北城钢材市场院内21-2。
法定代表人:高显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良,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建设大街东段北侧1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德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翰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翰拓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翰拓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翰拓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翰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俊 竹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玉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