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4民初8892号
原告:***,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赤峰东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建设大街东段北侧1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德国,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赤峰东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