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东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翁某某海拉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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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6民初2480号
原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5756557534,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建设大街东段北侧1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德国,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百合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久,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海拉苏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4260115826596,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海拉苏镇。
法定代表人:朝格吉乐图,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刚,男,1983年2月5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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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1504261*********,住内蒙古赤峰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系海拉苏镇海金山种牛场办公室主任。
原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海拉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96元,减半收取4448元,由原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呼格吉勒图
审 判 员 李 丛 宝
人民陪审员 汤 晓 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音德力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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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