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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6民初2480号
原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5756557534,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建设大街东段北侧1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德国,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百合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久,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海拉苏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4260115826596,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海拉苏镇。
法定代表人:朝格吉乐图,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刚,男,1983年2月5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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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1504261*********,住内蒙古赤峰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系海拉苏镇海金山种牛场办公室主任。
原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海拉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96元,减半收取4448元,由原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呼格吉勒图
审 判 员 李 丛 宝
人民陪审员 汤 晓 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音德力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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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