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东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赤峰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1766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明宇,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建设大街东段北侧**楼。
法定代表人:于德国,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超
二0二0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子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