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349号
原告:**1,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2,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建设大街东段北侧1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某,经理。
被告:**,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被告:**,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被告:杨某,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被告:臧某,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原告**1与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臧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1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刘丽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