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503号
原告:山东拓赢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锦城社区潍县中路2309号金域国际1号楼1205室。
法定代表人:孙莉菁,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潍坊和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419号清宁花园3号沿街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任传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中富鹏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097号潍坊金融服务区1号楼1-1817。
法定代表人:刘忠,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拓赢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和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富鹏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山东拓赢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拓赢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拓赢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保全费695元,均由山东拓赢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华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魏 燕
书 记 员 谭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