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693号
申请人:***,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申请人:潍坊和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419号清宁花园3号沿街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2月3号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和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和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0747.4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90747.4元),为其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和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0747.4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