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36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环城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秦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桥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任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法务。
上诉人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2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普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同具体履行情况及应结算金额等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一审法院应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详细审查,并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裁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26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3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侯 军
审 判 员 李 淼
审 判 员 史晓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梦琦
书 记 员 罗雅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