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执恢25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环城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纽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环城北路168号南厂房四层A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纽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沪0120执恢2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顾 威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