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4218号
原告: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环城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雄飞锅炉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85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之炘,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雄飞锅炉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