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7468号之二
原告:上海雄飞锅炉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之炘,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环城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疫情原因,应中止本案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