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36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环城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118号19层19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法务。 上诉人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2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普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同具体履行情况及应结算金额等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一审法院应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详细审查,并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裁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26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侯 军 审  判  员   李 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