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破135号之四
申请人:上海***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2月8日,上海***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上海***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故请求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已经按照本院裁定认可的《上海***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现有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后续如有其它可供分配的财产,管理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追加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想
书 记 员 李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