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破135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1月22日,申请人上海***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订的《上海***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现上海***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已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认可于法有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上海***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想 书 记 员 李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