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民初27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环城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环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环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房产奉贤区环城北路XXX号(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奉字(2007)第XXXX**号)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奉贤区环城北路XXX号(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奉字(2007)第XXXX**号)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孙利建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潘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