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彬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凤凰县南华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彬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凤凰县南华建筑器材租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3MA4LC2WM8L,住所:凤凰县沱江镇大坳村雷公田。
经营者:王琼。
被执行人:湖南彬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053881286C,住所:凤凰县沱江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田景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凤凰县南华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南彬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凤凰县南华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执行申请,且同意本案做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3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青山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亚辉
书 记 员 周 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