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彬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彭永觉、湖南彬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5442号
申请人:彭永觉,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湖南彬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沱江镇城北九里边城S3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053881286C。
法定代表人:田景红。
原告彭永觉与被告湖南彬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彭永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彬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永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彬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