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彬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3民初1297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再军,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传华,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告:**,男,湖南省凤凰县人,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告:田四清,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告:杨其鳞,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汉族湖南省凤凰县,身份证号码不详。
第三人:湖南彬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053881286C。
地址: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田景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田四清、杨其鳞、第三人湖南彬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于2021年8月3日前交纳诉讼费,并告知其逾期未交纳,本院将按撤回起诉处理。截止到2021年8月4日,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志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颜 雯
书 记 员 冯义文
附法律条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