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彬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首市方圆门窗加工店;某某;湖南彬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3123民初288号 原告:吉首市方圆门窗加工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小溪桥建强和一宾馆靠河边1、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01MA4NYLYQ7N。 经营者:***,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433101XXXX********。 被告:湖南彬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城北九里边城S3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05388128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522229XXXX********。 原告吉首市方圆门窗加工店与被告湖南彬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吉首市方圆门窗加工店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吉首市方圆门窗加工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首市方圆门窗加工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4.3元,减半收取计747.15元,由吉首市方圆门窗加工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