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3123民初288号
原告:吉首市方圆门窗加工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小溪桥建强和一宾馆靠河边1、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01MA4NYLYQ7N。
经营者:***,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433101XXXX********。
被告:湖南彬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城北九里边城S3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05388128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522229XXXX********。
原告吉首市方圆门窗加工店与被告湖南彬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吉首市方圆门窗加工店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吉首市方圆门窗加工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首市方圆门窗加工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4.3元,减半收取计747.15元,由吉首市方圆门窗加工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