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诸民初字第685号
原告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学仕,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和平北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安郁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