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5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诸民初字第685号
原告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
被告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和平北街130号。
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