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城区上海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鲁0112执489号
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城区上海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5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上海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12月30前支付原告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维修款153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160000元。如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上海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按时履行任一笔付款义务,原告有权针对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原告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向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上海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支付其他维修费242591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三、原告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向被告上海虞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上海虞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维修费570591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四、原告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维修的全部工程的质保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0日,如不存在质保问题或由原告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维修至不漏水,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上海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2年12月31日支付质保金15000元;五、案件受理费9505元,减半收取4753元,由原告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济南市历城区上海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按调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维修工程款243000元、质保金15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021年2月7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6545元,发还申请人243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3545元。(2020)鲁0112民初507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申请人就质保金的执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1)鲁0112执48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