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民辖终207号
上诉人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鸿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3民初14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所在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审被告山东鸿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也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被上诉人提交的《孤东佳苑项目二期防水工程合同》明确载明本案工程地点在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洪武 审 判 员 呼振泉 审 判 员 李万海
法官助理 徐爱丽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