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5379号
原告:青岛正裕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黄岛区庐山路9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璇,山东齐鲁(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渭河路917号乙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正裕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正裕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正裕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正裕阳光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孟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