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九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某某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执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九层44号。
法定代表人:张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金龙新区金鱼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王沁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139号1单元24层6号。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观水路85号附4号。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四川省***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98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但被执行人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以(2020)黔05执12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金鱼村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19)大方县不动产权第0001693号、面积为34270.7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现因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金鱼村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19)大方县不动产权第0001693号、面积为34270.7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泽云
审 判 员 陈 恒
审 判 员 周 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利
书 记 员 孙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