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执异16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799356234M。
法定代表人:何明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安乐,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宏,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九层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23571882。
法定代表人:张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系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金龙新区金鱼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5841407518。
法定代表人:王沁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志,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胡永志,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永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申请人作为承包垫资建设了位于大方县(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19)大方县不动产权第××号,面积为34270.70平方米)大方县永丰国际新城“住宅”项目(C区4-1/4-2/4-3/4-4/5-1栋),申请人依照约定完成工程后,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申请人已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案号为:(2021)穗仲案字第996号),要求支付156912647.6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大方法院保全查封了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案号为:(2021)黔0521财保6号)。因此,在申请人的仲裁案件尚未结案时,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要将地上建筑物整体拍卖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四川省***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参与案涉地上建筑物的建设,其不是优先受偿的权利人,其债权仅为2000多万,现要拍卖的财产高达一亿,这属于明显属于超标的违法拍卖。综上,故请求停止拍卖(2020)黔05执123号案件中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大方县(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19)大方县不动产权第××号,面积为34270.7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本院经审查查明,四川省***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永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黔05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省***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98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9,98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9月7日起计付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胡永志、**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5,666.00元,由被告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永志、**共同承担”。因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履行期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四川省***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另查明,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永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黔05执1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方县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19)大方县不动产权第××号,面积为34270.7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黔05执1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方县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19)大方县不动产权第××号,面积为34270.7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再查明,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永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穗仲案字第996号;***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大方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方县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黔(2019)大方县不动产权第××号,面积为34270.70㎡,权利性质:国有土地出让,用途:住宅用地)及地上建筑(价值100000000.00元),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黔0521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方县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黔(2019)大方县不动产权第××号,面积为34270.70㎡,权利性质:国有土地出让,用途:住宅用地)及地上建筑(价值100000000.00元)。
本院认为,***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尚未作出仲裁裁决,异议人主张的优先权尚未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故异议人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宗慧娟
审 判 员 杨静梅
审 判 员 刘崇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 丹
书 记 员 杨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