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21民初4693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四川省九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新希望大道双九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九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