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4民初43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勋,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武钢实业炉窑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厂前铁铺岭。
法定代表人:梁汉勇,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继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武钢实业炉窑工程建筑安装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9元,保全费2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小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周荣
书记员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