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钢实业炉窑工程建筑安装公司

郑州银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武汉武钢实业炉窑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81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李治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武钢实业炉窑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汉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州银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汉武钢实业炉窑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4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正强在金融单位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