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7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凯尔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宪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文刚,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凯尔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住武汉市青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武钢实业炉窑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铁铺岭。
法定代表人:梁汉勇,该公司经理。
关于湖北凯尔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武钢实业炉窑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鄂0107民初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凯尔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武钢实业炉窑工程建筑安装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凯尔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8,412元及利息4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凯尔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到2017年10月13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221.77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4,088元,执行费6,838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武钢实业炉窑工程建筑安装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2,559.7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