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钢实业炉窑工程建筑安装公司

武汉武钢实业炉窑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与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281执248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钢实业炉窑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铁铺岭。
法定代表人:梁汉勇,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
负责人:陈勇,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红岗村、花园村第4栋1-4层。
法定代表人:钱菊生,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钢实业炉窑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工程款及劳务费1499845.89元。
1.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起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钢实业炉窑工程建筑安装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281执24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裕春
人民陪审员  叶素云
人民陪审员  罗 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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