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钢实业炉窑工程建筑安装公司

武汉武钢实业炉窑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与武汉重冶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281执2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钢实业炉窑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铁铺岭。
法定代表人:梁汉勇,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钱菊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钢实业炉窑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281民初4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钢实业炉窑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和劳务费合计1187805.54元及利息。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记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钢实业炉窑工程建筑安装公司释明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281执24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钢实业炉窑工程建筑安装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裕春
人民陪审员  叶素云
人民陪审员  罗 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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