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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3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广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雁荡西路350号开发区大厦801、802、810、811、8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66998332Y。
法定代表人:李永可。
委托代理人:朱晓斌,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01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温州广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民终4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1946.96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温州广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财产如下: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尾号1718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冻结一年,从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并从上述账户划拨4200.62元,缴纳本案诉讼费2079元后,申请执行人受偿2121.62元。
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其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继续发生效力,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截至2022年5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9825.34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1579.2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大为
审判员王静
审判员刘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林铁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