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民终1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广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雁荡西路350号开发区大厦801、802、810、811、8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66998332Y。
法定代表人:李永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原审被告:浙江汇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北苑路198号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860672D。
法定代表人:俞有新,总经理。
上诉人温州广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浙江汇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1民初8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向上诉人温州广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广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广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爱玲
审 判 员 陈莉萍
审 判 员 王蒙蒙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赵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