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执异72号
异议人(系本案的被执行人):温州广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雁荡西路**开发区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0566998332Y。
法定代表人:李永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晓斌、陈梦婷,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土家族,1967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代理人:叶信益、陈荣誉,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章臻,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男,土家族,1969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异议人温州广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的对于本院提取其在温州市温瑞平水系管理中心收入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温州广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温州广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属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温州广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忠
审 判 员 刘 静
审 判 员 王炯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方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