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广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温州广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执236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土家族,1967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执行人温州广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雁荡西路**开发区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0566998332Y。

法定代表人:李永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章臻,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男,土家族,1969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州广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章臻、***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温劳人仲案【2020】136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温州广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章臻、***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1197484.64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03执2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伟伟

审判员  林大为

审判员  李庆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铁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