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广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温瓯行审字第377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温州广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城法处字[2014]第003-02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广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改正违法行为(清理倾倒、抛撒、堆放的建筑垃圾)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温瓯城法处字[2014]第003-025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广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自行改正违法行为(清理倾倒、抛撒、堆放的建筑垃圾),并于同日送达。2015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温瓯城法处字[2014]第003-025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清理倾倒、抛撒、堆放的建筑垃圾)由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舒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