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民初1041号
原告:***高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横街一期工业区大森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芝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仙、苏潮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金泰大厦二层20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燕。
原告***高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高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露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 璐
代书记员 冯 艳